销售假烟非法牟利,罚当其罪!

作者: 郭芯玥 孙莹    发布时间:2023-10-09  访问次数:6649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

近日,蕲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对销售假烟非法获利的被告人刘某依法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系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的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田某(另案处理),田某得知刘某经营超市后便主动向刘某推销假烟。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田某分别转账共计53075元、13035元,用于低价购买黄鹤楼系列假烟,再由其按照市场价对外销售。

庭审中,法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积极主动退赃等情节,决定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实施销售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再次提醒各位烟草从业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文明诚信经营,不要心存侥幸;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烟酒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情形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蕲春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继续严厉打击制假销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为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蕲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