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须慎重,离婚须冷静
作者: 乐胜平 罗嫚 发布时间:2020-12-21 访问次数:432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诉讼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尽管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因婚姻关系缔结后所确定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离婚时均面临着被破坏,由此必将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近期陶店法庭承办了两起案件,经承办法官多次悉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
周某与钟某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周某于2018年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周某于今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程某与叶某于2004年打工时相识,短暂交往后,于2004年底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8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程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又一直分居,程某遂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以上两起案件通过诉讼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民法典》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将一部分冲动型的离婚分流开来,对于确实无法协议离婚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既降低了离婚率,也有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