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行政庭加大协调力度庭前妥善调处一起民工讨薪纠纷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2-11-30 访问次数:2901
日前,市中院行政庭多方协调庭前妥善调处了一起民工讨薪纠纷,张某等民工拿到全部工资31780元。
2008年3月,湖北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建筑公司)将其承揽的蕲春县赤东支堤正险加固护坡工程部分标段分包给谭某,谭某随后又转包给张某等民工。工程完工后,谭某不知所踪,长青建筑公司多次变更企业法人名称,张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向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后,于
市中院行政庭审查后发现,一审在立案程序上存在瑕疵,考虑到如果迳行判决,案虽结但事难了,且该起纠纷最终是为了解决案外人张某等民工工资,该庭决定将案外人张某等人一并纳入本案进行协调处理。副庭长吕子雄多次组织三方召开协调会。了解到张某等人只要能尽快拿到拖欠工资31780元,就同意放弃赔偿金补偿。该庭一方面积极与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详细阐明张某等人诉求;另一方面不辞辛苦,多次前往武汉与长青建筑公司负责人联系,从情理上劝其多考虑农民工的艰辛和不易,从法律上释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享有对谭某追偿的权力,从政策上让其了解国家对农民工的保护,督促其先行垫付张某等人工资。通过背靠背和面对面地做调解工作,长青建筑公司同意先行垫付张某等人工资31780元并撤回上诉,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不再执行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据市中院行政庭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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