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身边的“大好人”!
——借贷中间人
(编审:黄美泽 作者:汪豆豆)案情回放:2016年12月4日,刘老板因需要发放工人工资通过中间人“饶好人”介绍并担保向张大爷借款3万,并约定三个月付清本金,同时约定“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300元每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该款逾期后张大爷多次催讨,刘老板称3万元现金还款已交付给中间人“饶好人”。中间人“饶好人”则以已过担保期限为由不应承责。故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老板立即偿还本金3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案情思路分析:1、刘老板因经营需要向张大爷借款,并向张大爷出具借据,借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刘老板没有清偿借款本息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张大爷的诉请,法律予以支持。3、刘老板辩称自己已向中间人“饶好人”还款,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况且该款中间人是否已转交给张大爷,刘老板本人也不清楚,因此刘老板付款给别人的行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刘老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大爷偿还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还款要“还对对象”。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上,借款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户头。切记,如果借款人没有“还对对象”,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还没有“还清”。本案中刘老板就没有还对还款对象。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