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的区别与处理
(黄美泽、王会岸)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胜之年,如何如期打赢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摆在每一个法官面前的职责和使命?
英山法院作为在全市执行质效排名前列的基层法院,2018年上半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数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00%,结案率也高达70%。但仍有一些申请执行人不满意,因为他们不明白不相信有一种情况叫做“执行不能”。
实际上,“执行不能”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不以执行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从近期英山法院的几起执行案例中可以了解到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以及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应对“执行不能”问题。
一、“执行难”案件最终被执行
四川A公司与湖北B公司系生意伙伴,因多年生意往来,B公司欠A公司货款累计达七百余万。后B公司因经营不善,应偿还的货款迟迟未能到位,A公司经仲裁后,向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山法院接手案件后,法官经过多次深度调查,发现B公司虽然确实经营困难,欠有多处外债,且厂房设备等都已办理抵押,但该公司仍然在正常运营,有一定还款能力。因此,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把B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使B公司主动与A公司进行沟通,最终两家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B公司分期支付欠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二、“执行不能”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
张某向曹某借款二十万元,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英山法院审理判决后,张某没有履行义务,曹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英山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通过详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唯一的一套住房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其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执行法官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向申请人曹某反馈了财产查询以及采取措施的情况,经合议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以上两个案例清楚反映出,“执行不能”披着“执行难”的外衣,但它并不是“执行难”。“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表象都是难以执行,但在“有没有履行能力、能不能执行”这一点上,有本质区别。“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执行的案件。简而言之,“执行难”是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执行困难,“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
四、“执行不能”的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简称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执结案件,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财产查询情况,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而当事人就会疑惑,终本后我的案子还执行吗?毫无疑问,案件既然没有实质性执结,当然要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五、终本案件的后续处理
英山法院在处理一起刘某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时,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2016年依法采取终本措施。但终本后,法院依然在关注。2018年元月初,该公司重新启动生产,有了财产线索,案件立即恢复执行,法官迅速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向其重申拒不履行的后果。该公司负责人向法官承诺,之前没有能力履行,现在既然在生产,经营情况会慢慢的好转,一定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现该案件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正按期付款。
六、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案件“执行不能”的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推移,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开始有一定或者全部履行能力,法院也能够通过强制措施来执结案件,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部分案件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法院即使穷尽所有措施,到最后也无法执行到位。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院执行并不是万能的,“执行不能”也是当事人本身应当承受的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法院如果过多投入精力在“执行不能”案件中,反而减少了在解决真正“执行难”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那无疑是在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