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交商铺 支付违约损失25万元
(作者:黄培英、汪建民)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单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日前,麻城市法院审监庭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达成由三被告退还原告租金和定金,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损失的调解协议。
原告彭某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麻城市法院,并依法追加张某铨、林某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三被告按合同退还租金和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法院认为,三被告因一房两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铺给原告,因交付不能,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过麻城市法院审监庭调解,双方达成解除2010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三被告向原告彭某军退还原告租金16.5万元和定金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25万元的调解协议。
目前,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租赁房屋支付25万元违约损失并非小数,一般人也并非承受得了,但法律无情,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麻城市法院法官袁向阳就此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