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审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历时三年、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的纠纷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8-13 访问次数:2884
(作者:严怀)2013年8月5日,市中院审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历时近三年、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的梅川中学与武穴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998年6月24日,梅川中学(甲方)与武穴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武穴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承建梅川中学教学楼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全额带资;付款方式为乙方全带资施工,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使用后,一年内付清整个造价的一半,两年内全部付清整个工程款项。如甲方不能按合同及时付清款项,由乙方按所欠款项向甲方收取利息,月利率按8.7‰计取。后武穴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委派李林茂带资承建该工程。李林茂按期完工,梅川中学及梅川镇政府直至2009年2月才付清所有工程款。后双方因工程款利息发生争议,李林茂遂诉至法院。
该起纠纷经过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本院提审,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二审,历时近三年,经过二级法院,四次审理,双方对是否应给付利息,争议很大。梅川中学及梅川镇政府认为李林茂已经放弃了利息,不应再主张,而李林茂认为自己从没有放弃过利息。
因为该工程是梅川镇的普九工程,为此合议庭三下武穴,从武穴市梅川镇政府、武穴市教育局等部门着手做调解工作,经过反复的沟通、协调,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梅川中学一次性支付李林茂工程款利息22万元,李林茂也放弃追究其他的责任。
编辑:hgfy
文章出处: 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