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6-04  访问次数:1072

20130314日 星期四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案件回放

1994年1月,蕲春县医药公司将其位于漕河镇十里畈住宅内三层一套使用面积为87.64平方米的住宅出售给职工吴嗣国。双方于1994年1月31日签订了《蕲春县单位公有住房标准价买卖协议书》,约定吴嗣国缴清购房款10441元后可领取住房享有权比例为4:6,吴嗣国购买房屋后,拥有住宅享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并住满5年后,有权依法将所买住房进行交换和出售。在相同的条件下,蕲春县医药公司及其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其增值额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分配。

1999年1月14日,吴嗣国、腾晓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吴嗣国将其所购房以28000元价格出售给腾晓妹。后腾晓妹按协议约定将房款支付给吴嗣国,取得住房的使用权并居住至今。2007年8月,蕲春县医药公司实行企业改制,公司资产须作一次性处理,并于2009年4月9日向十里畈集资房各用户发出《关于处理十里畈集资楼产权的通知》明确:十里畈集资房一、四楼按每平方米400元;二、三楼按每平方米450元收取房改资金,产权及过户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住户承担,公司负责协助。蕲春县医药公司以腾晓妹现居住的住房中40%的产权属蕲春县医药公司所有,要求腾晓妹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向蕲春县医药公司补交房屋差价款14022.40元(400/㎡×87.64㎡×40%),腾晓妹以其拥有住房全部产权为由拒付。现蕲春县医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嗣国和腾晓妹支付房屋差价款14022.4元。

一审裁定:驳回蕲春县医药公司的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为终审裁定。

法官点评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本案中,蕲春县医药公司在单位改制过程中,执行国家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时,要求吴嗣国和腾晓妹补交房房屋差价款,该行为受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所调整,而并非由民法通则调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蕲春县医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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