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工伤保险待遇款不支付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 张山花、王萍    发布时间:2017-05-16  访问次数:3124

(编审:黄美泽  作者:张山花、王萍)医保局将职工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帐至企业帐户,企业收到后拒不支付给姜某。近日,英山法院判决该企业向姜某返还因工伤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

2016年3月22日下午,姜某在湖北某企业生产车间锯木料时受伤,经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在英山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该企业支付姜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姜某因本次工伤取得的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5.7万余元,医保局于同年12月,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该企业。后姜某多次找到该企业领取,该企业不予支付。姜某遂将该企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姜某发生工伤后,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过调解协议,但协议只是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部分达成一致。而本案讼争款项系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部分,该部分获得者为姜某,用人单位没有取得该款项的合法依据,故医保局将款项汇至用人单位帐户后,单位应当支付给姜某,其不予支付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给姜某。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所生孳息,故姜某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也予支持。另被告辩称本案应为工伤待遇纠纷,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款引起,但各项待遇款项已经核算并支付,不存在工伤保险争议,故被告辩称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英山法院判决湖北某企业返还姜某5.7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依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因劳动造成伤害给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均会带来影响,此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各种义务,为劳动者获得各种赔偿提供支持和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黄冈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