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院民二庭节后不打年盹高效调处一起涉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案件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2-25  访问次数:3438

(陈新明)春节刚过,市中院民二庭全体法官已经紧张地投入到工作中,正月初九就开庭审理了一起上诉人向友勤与被上诉人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并当庭调解结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15天。

20114月,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准备在武穴市梅川镇投资创办武穴市统一企业矿泉水有限公司,这是武穴市委、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为解决公司用地问题,武穴市梅川政府与向友勤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向友勤将其武穴市国源矿泉水厂所拥有的厂房、土地、设备作价350万元转让给梅川政府,由向友勤提供需要过户变更的土地转让手续。协议签订后,梅川政府当日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向友勤亦将资产交付给梅川政府,并将武穴市国源矿泉水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梅川政府。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向友勤认为梅川政府不具备为商事活动主体资格,签订协议无效,并拒不签字盖章。梅川政府多次与之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武穴市法院。武穴市法院受理后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双方签订合同属有效合同,故判决向友勤将武穴市国源矿泉水厂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梅川政府。向友勤不服,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

因长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正准备撤资转投他省,武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致电法院希望快审快结,而向友勤以临近春节想过个安稳年为由要求延期开庭。市中院民二庭合议庭认真研究案情后了解到,向友勤拒不签字盖章,是因为其要求梅川政府再补偿20万。要达到既能尽快结案服务武穴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能实现事了人和的双赢效果,调解是最好的途径。合议庭一方面多次到向友勤家中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其工作,讲明拒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阐明只有接受调解,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与梅川政府沟通,向其阐明向友勤利益确有受损的事实,建议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角度适当给予补偿。经多方努力,正月初九双方达成调解:梅川政府放弃要求向友勤承担违约责任,并一次性给予补偿向友勤30000元,向友勤当即加盖印章。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民二庭也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地方政府成功地挽回了马上要撤资的项目。

(据市中院民二庭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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