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6-17 访问次数:1425
2013年04月3日 星期三
高息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黄冈新闻网(鄂东晚报)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余文钦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案件回放
邓某与陶某均系武穴市个体工商关系户,关系一直不错。2012年8月,陶某以做建筑钢架生意为名向邓某借款,承诺按月利率7%支付利息。后陶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2013年1月,邓某将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偿还欠款本金,并按月利率7%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陶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点评
武穴市人民法院法官苏玉广介绍,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十分活跃,不少群众乐意将手头闲散资金借贷给他人。但是必须要牢记约定的利率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本案中即使双方自愿约定月利率7%,最终法院也不会支持。另外,作为借贷方,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民间借贷有风险,要注意借款方是否有偿还能力,有条件的最好是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二是明知借款方用于违法行为的不能借,如借款给别人贩毒、赌博等,不仅无法收取利息,而且本金还将会被没收;三是提前收取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借款方在借款时即将利息扣除的行为,扣除的部分依法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
编辑:hgfy
文章出处: 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