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电线杆致身亡,供电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作者:陈傲)
案件回放:
经查明,78号电线杆系武穴供电公司在1980年架设,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属于该公司。该电线杆架设时道路路面为农村机耕土路,电线杆紧临机耕土路旁的边沟处,2008年宋巷村在原机耕土路的路基上修建成水泥路。修建后的水泥路面宽
一审认为,死者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摩托车时,有安全驾驶及注意义务,而苏某因疏忽大意误撞电线杆受伤后死亡,自己存在重大过错,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苏某负主要责任。武穴供电公司架设电线杆的行为违反了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中
武穴供电公司不服判决称,电力设施安装在先,通村公路水泥路面铺设在后,78号电线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安装标准是电线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距离为
法官点评
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碍通行的设施,公路因社会发展需求修建后相对位移于路面的电杆必须及时移开。武穴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电杆的产权和管理单位,知道也应该知道涉案电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即使不知也不能就此推脱责任,因为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关注、察知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相对变化状况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涉案电线杆仅离水泥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