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遇车祸致残 英山法院依法快审快结解民忧

作者: 童曙明    发布时间:2019-06-06  访问次数: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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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6月5日,英山县杨柳湾镇东冲河村村民王某某、邵某某将一面“亲民司法、秉公办案”的锦旗送到英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婵手中,感谢法官为他们及时要到了赔偿救命款。

2018年5月8日,邵某某搭乘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彭某某因超车后与刘某驾驶的校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某无责任。但邵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邵某某将彭某某、校车公司、刘某及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17万余元。

开庭后,法庭了解到:彭某某已死亡,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赔款性质属于彭某某生前个人债务。根据《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经查,彭某某遗产只有价值10000元的三联瓦房,财产价值不大,原告的损失大部分得不到赔偿。但是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对于原告来讲是救命钱。鉴于原告伤情重,急需后期治疗和护理,张婵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在依法查清案情后,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迅速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421734元,彭某某家属赔偿10000元。三方均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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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英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