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首例!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3-04-24  访问次数:3221

近日,黄冈中院对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某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这是黄冈市办结的首例涉生态环境司法确认案件。

2019年1月,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属的一磷石膏尾矿堆场因发生石膏液渗漏事故,导致该场地附近水质异常,事故发生后,某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同时,某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为保证该协议有效履行,2023年1月16日,某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共同向黄冈中院申请司法确认,我院于2月2日将赔偿协议内容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黄冈中院重点围绕赔偿协议是否能保障生态环境得到修复、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是否及时整改、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开展审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兵带领合议庭深入一线检查实际整改情况,查看磷石膏库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状况,确认该区域渗漏点得到有效治理。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评议。经过多轮审慎审查,最终裁定确认该赔偿协议有效。

近年来,黄冈中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力为黄冈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黄冈中院将继续紧扣“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以最严尺度、最高标准、最优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服务保障黄冈加快建设全国革命老区绿色发展示范区。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