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怠于履职? 违法!

麻城市法院公开审理涉长江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 汪建民    发布时间:2022-05-25  访问次数: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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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长江保护法》实施后,监管部门怠于履职,麻城市法院这样判了!

近日,麻城市法院一审宣判了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水利和湖泊局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一案,判决确认被告某水利和湖泊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某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对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公益诉讼起诉人称,某县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有周边社区居民占用河道土地七十余亩种植大白菜、卷心菜、油菜、棉花、芝麻等农作物的违法情形,而某水利和湖泊局对此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1年4月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长江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等违法情形作出处理。”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在两个月整改回复期内,某县水利和湖泊局一直未对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同年6月22日和12月8日两次进行了实地跟进监督检查工作。两次现场勘查情况均表明,某县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仍在持续,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某县人民检察院遂诉至法院,诉请要求依法判令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对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麻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河道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影响了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负有保护水资源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检察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建议函后,未作任何的回复,该行为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遂判决确认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收到检察建议函后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对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麻城市法院宣判后,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其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均没有异议,并表示通过该案,深刻认识到自身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自省自查,依法规范履职行为,提升维护长江生态环境意识,全力贯彻执行好长江保护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此案的审理,给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施加了压力,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核心理念。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麻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