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作者: 吴英    发布时间:2019-12-09  访问次数:1287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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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桂某因在与被害人接扭中过失致其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桂某在沙场旁的鱼塘钓鱼时与沙场老板翟某芳发生口角,后桂某驾驶电动车离开并说要告发翟某芳等人非法经营沙场的事情,翟某芳听后便驾驶电动车上前追赶桂某。当追至文化广场内,翟某芳将桂某抓住,桂某便用力掰翟某芳双手欲挣脱离开,双方接扭向大门方向移动。约二、三分钟后,翟某芳突然倒地,随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大学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翟某芳符合冠心病、陈旧性心梗所致心源性猝死,纠纷、运动等因素可为猝死的诱发因素。

另查明,被告人桂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综合考量暴力手段、程度等因素,被告人桂某应属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桂某积极协助救治被害人,在他人报案后而在医院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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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