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林木有法管 无证砍伐被判刑
(文: 吴干东 伟俊)10月26日,黄梅县村民骆某面对自有林木被砍伐后留下的树桩悔恨声声,就因为无证砍伐这些林木,他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处罚。
2014年10月,骆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有山林48.2立方米。10月22日,他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2015年4月16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骆某犯滥伐林木罪。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该院认为,骆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砍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以滥伐森林木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
法官认为,村民砍伐自有林木应遵守《森林法》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再按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自有林木。骆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有山林48.2立方米,砍伐林木数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法官提醒村民,砍伐自有林木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无证任性砍树,否则,便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