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进社区 当庭调解化纠纷
作者: 程春林 发布时间:2019-09-05 访问次数: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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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9月4日,浠水法院清泉法庭庭长徐世军带领书记员一行来到辖区内的四口塘社区服务中心,巡回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法官和社区干部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陈某诉称,2019年6月6日下午,其到被告姚某的店内准备购物,被店内楼上掉下来的模板砸伤头部,被送往医院救治,缝合伤口。当日回家后,其感觉十分不适,伤口周围发麻,于是次日上午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就诊检查,后在医院住院12天后出院。住院期间,陈某所在村干部与被告商铺所在社区干部找到被告姚某进行调解,因双方就赔偿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调解成功。陈某依法向浠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等费用共计近1.3万元。
因被告姚某的商店住址属于四口塘社区范围,社区干部又进行了前期调解,为便于矛盾化解,案件承办法官徐世军决定巡回审理该案,将庭审开到了四口塘社区服务中心。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查明案件事实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邀请社区治保主任当庭参与到案件调解中来。法官以案说法,向原被告双方讲解了《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纠正被告错误的思想观念。社区干部从省时、省钱、省事的角度出发明法释礼,引导双方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同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8800元了解该案,并于当天付清。被告姚某当场支付陈某8800元,案结事了,双方矛盾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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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