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VS探视权,执行法官解“双难”

作者: 何文清 孙莹    发布时间:2025-05-07  访问次数:193

男方:“你不给钱,凭什么让你看望孩子!”

女方:“你不让我看孩子,我凭什么给钱!”

夫妻离婚之后,却对孩子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经常产生纠纷。当抚养费VS探视权,看这“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如何解?

冯某(化名)与何某(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冯某甲由冯某抚养,何某按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因何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冯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

青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海龙敏锐地察觉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背后关乎着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于是,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了被执行人何某,询问其为何不主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何某称其并非恶意躲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是因冯某长期拒绝其探视孩子,所以才停止支付孩子抚养费。

在知晓原因后,承办法官便采取“背靠背+面对面”方式,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何某释法明理,告知探望孩子是其法定权利,但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未探视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承办法官对冯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即使双方离婚了,何某作为母亲,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孩子,若其拒不协助何某行使探视权,法院可以对其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双方在听完法官耐心劝导后,均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何某当即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冯某也同意何某探望孩子,双方还就后续支付抚养费及行使探视权达成了一致协商意见。

本案顺利执结,不仅解决了抚养费难题,也解决了探视权心愁,实现一案“双解”,充分彰显了司法温情与智慧。在此温馨提醒:抚养费不是探视的门票。婚姻双方虽不再为婚姻负责,但应该共同为子女负责,各自履行义务,才能更好地呵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蕲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