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伤亡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4-12-18  访问次数:5787

(文:张瑾)

【案情回放】

201247,赵行村经人介绍在武冶重工从事保安工作。2012423早晨5时许,赵行村上班。约7时许,在武冶重工车间后门不远的卫生间里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卒中”。对此,武冶重工很快与赵行村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其妻赵桂珍出具委托书,授权其兄赵行春到武冶重工处理赵行村之一切后事。2012430,赵行春及赵行村之子张小保与武冶重工签订了“除武冶重工公司支付的食宿费用外,再一次性支付(包括丧葬费、救济费、半个月工资和赵行村善后的其他一切费用)捌万元”为主要内容的协议书。张小保与赵行春共同出具了收到现金捌万元的收条,武冶重工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201261,赵行村的侄女赵建良以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身份要求认定赵行村系工伤。2012719,团风人社局以赵桂珍、赵建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相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赵桂珍不服遂向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团风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团风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驳回赵桂珍其他诉讼请求。赵桂珍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342作出判决:维持团风县人民法院撤销团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撤销“驳回赵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责令团风人社局依法受理赵桂珍工伤认定的申请。

2013426,团风人社局根据本院行政判决,向赵桂珍作出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申请工伤所需材料。赵桂珍向团风人社局提交了一份201359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和2013318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2013513,团风人社局向武冶重工送达了协助工伤认定告知书。武冶重工认为其与赵行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向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620,团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待团风人社局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之后再进行审理。2013927,团风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201373,团风人社局以团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武冶重工与赵行村劳动争议一案为由,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告知赵桂珍待劳动关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131011,团风人社局以赵行村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其生前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职工”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团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团风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赵桂珍、武冶重工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冈中院。黄冈中院行政庭审理后认为,团风人社局认为赵行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生前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赵桂珍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黄冈中院行政庭法官吕子雄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团风人社局负责团风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具有对企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赵行村自201247经他人介绍在武冶重工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认定武冶重工与赵行村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赵行村受武冶重工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武冶重工业务运转的组成部分。赵行村与武冶重工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针对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不论该农民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不论现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受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依据《工伤认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赵行村于2012423日早上在武冶重工车间后门因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团风人社局以赵行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是解决受到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缴纳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者,工伤保险待遇高于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不足部分。赵行村虽于20117月至20127月享受55/月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保险金,但可以选择待遇较高的工伤保险待遇。团风人社局以赵行村生前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黄冈中院行政庭提供材料整理)

编辑:mxm
文章出处: 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