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法院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通讯员:黄培英、汪建民)
盐田河法庭经审查证据,并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袁某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相关规定。于立案当日发出麻城市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袁某及其丈夫杨某波的家中。此外,还按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的村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当出现家暴时,受伤害的一方可以先报警,还可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以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根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主要内容是:(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给予训诫,并且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