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警”而远“执”

作者: 营商办    发布时间:2024-10-08  访问次数:218

“多亏了法院对我公司执行案件的提前预警,差点成失信被执行人了,那我这中标项目可就泡汤了。”身为被执行人的C公司负责人向执行干警感谢道。

NO.1是被执行人,也是中标企业

B公司、C公司拖欠混凝土货款,原告A公司诉至浠水法院,经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分期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130万余元,经浠水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二被告因资金困难,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依照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发现被执行人C公司系本地民营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较高,完全具备履行能力。

恰逢被执行人C公司中标本地某审批业务用房(填土方、挡土墙、围墙)建设项目,该项目竞争对手以C公司存在涉执行案件为由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浠水法院举报。

NO.2是“预警”,也是填补信用“缺口”的机会

直接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是最简单的方法,但是对企业的信用打击可能是致命,这次中标项目也可能“鸡飞蛋打”。

为此,法院主动联系被执行人企业告知案件情况,并经研判决定使用本院柔性执法“五预警”机制,通过向执行企业发送《预失信通知书》,并向其法人代表人释明,若拒不履行该拖欠货款,依照法律规定该公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会受到限制,严重影响公司的投标活动。

随后,被执行人C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日和2024年4月7日向法院汇款33万元和72万余元,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为帮C公司擦除“信用污点”,法院主动向其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为公司填补信用“缺口”,方便其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活动,使得该企业信用重建,安心经营,“轻装上阵”投入中标项目建设中。

什么是“五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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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企业,其主观上积极履行,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浠水法院探索总结“预处罚”“预曝光”“预审计”“预移送”“预修复”为一体的柔性执法“五预警”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其进行信用承诺,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相关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预执行立案预警”“预惩戒预警”,提升市场主体对执行措施带来的信用损害后果的明确性和重视度,从“不以为然”变为积极履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在法治的框架下为企业松绑,打造现代化法院执行工作模式。

“事后惩处”到“事前预警”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预留履行时间,并以法律文书形式释明强制执行后果,秉持“自动履行优先、强制执行紧跟”的执行理念,从源头促进执行案件化解。今年以来,执行完毕率达61.31%,同比增长17%。

“强制执行”到“执前和解”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发挥乡镇干部和基层网格员等群体优势,对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同时送达《诉前调解自动履行告知书》,实现“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新模式,将兼顾执行理念贯穿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全流程,推动执行关口前移。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提升32.2%,执行和解案件229件,涉案标的达1.08亿元。

“执行不能”到“执破融合”

对于在执行阶段穷尽一切必要手段后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的,积极试行预移送破产机制,依托执破融合一体化事务中心,打破执行积案过多和破产申请不足的困境,推进执破事项共治,增强推动执破程序协同互促化解涉企“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实践。现已依法移送破产审查案件3件,涉及执行案件30余件。

“纳失先行”到“修复激励”

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对于积极配合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信用宽限期,并推进信用“预修复”正向激励机制,依托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自动履行和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28次,向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自动履行证明书》22份。

“我们希望通过刚柔并济、张弛有度的执行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全社会尊重法律权威,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浠水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闵敢表示。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