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沟通凝共识 接受监督促公正

市中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作者: 谢金凤    发布时间:2022-05-27  访问次数: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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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5月26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万强履新后首次列席市中院2022年第6次审委会,就一起刑事案件发表检察意见。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熊晓明主持会议。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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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熊晓明对万强列席审委会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力举措,也是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让审委会委员获取更加充分准确的案件信息,做到兼听则明,有利于构建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也有利于法检互联互通、互学互助,形成司法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图四

万强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发挥法官、检察官职业共同体作用,更有利于法检两家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提升审判质效。希望法检两家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更新理念,共同将列席审委会打造成学习交流和沟通协调的重要平台,在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形成共识,为法治黄冈建设贡献司法力量,以实际行动共同推动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由来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

1979年,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2004 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性质、范围、方式等作了规定。《意见》第1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