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以案释法 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作者: 陈晓红    发布时间:2020-06-24  访问次数: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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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个“国际禁毒日”前夕,黄州区法院集中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以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4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

案例一:周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先后10次向陈某、何某某、李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计麻古49颗约4.41克、冰毒约1.15克。周某长期租住宾馆,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8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周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二:吴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吴某,男,1998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烧烤经营者。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余某某交给被告人吴某2小袋麻古让其送货。当晚21时许,吴某正与查某某商谈付款方式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吴某携带的2个塑料袋中搜出麻古共计4颗,约0.3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漆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漆某,男,1985年7月21日生,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被告人漆某向贩毒人员施某某多次购买麻古,除个人吸食外,先后3次向刘某出售麻古,共计16颗约1.4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漆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漆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88年3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何某某在外租房居住,为蹭吸毒品,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该出租屋逐渐成为吸毒窝点。2019年10月19日晚,何某某容留王某、宋某等人在其租住屋内吸食麻古和冰毒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这次集中宣判的4件案件中,有3件涉及末端零包贩卖毒品。贩卖数量最多的为5.56克,最少的仅为0.36克。可能大家会疑惑,这么少的数量为什么也要受到刑事追究?从我们审判的案件来看,吸毒不仅会毁灭自己、祸害家庭,还会引发大量次生犯罪,比如为筹措吸毒资金而盗窃、抢劫,因吸毒致幻而伤人、杀人,吸毒后高速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正因为毒品的危害性极大,国家通过立法对毒品犯罪,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予以整体从严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宣判的4件案件中还有2件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一些人认为,单纯的吸毒不构成犯罪,最多被行政拘留或者强制戒毒,约几个朋友到自己的住处吸毒当然也不会构成犯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涉案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多人吸毒,被告人周某长期租住宾馆,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房间内吸毒,按照上述规定,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4个案例中,4名被告人均有吸毒史,其中2人还被强制戒毒,这些被告人最终都因为吸毒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次集中宣判,涉案的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书写了《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忏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吸毒易成瘾,试毒莫侥幸,沾毒悔终生,为了您的身心健康,为了家人的幸福,请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