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内车辆被烧毁 英山法院判决要赔偿
作者: 童曙明 发布时间:2020-06-08 访问次数:1475
6月5日,英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在保险期内车辆被烧毁的损失41153.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9日,原告陈某停放在院内的小车被火灾烧毁,且车辆无法修复,已作报废处理,相关报废手续由保险公司办理,原告没有获得车辆残余价值,当年11月20日,办理了机动车注销手续。
同时查明:陈某车辆于2019年1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41153.6元,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保险公司辩称:发生火灾是有人故意纵火所为,原告应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权利。而经公安局侦查纵火系一精神病人所为,检察院以精神病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予批捕,精神病人送医院强制医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英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