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出资没股权,法官巧断化两难
“感谢法院为我圆满解决了这场纠纷,我十分感激!”12月4日下午,王某把一面写有“情系百姓,公正办案”的锦旗送到了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手中,感谢他们秉公执法、灵活断案,圆满解决了自己与黄梅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长达5年的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008年,黄梅某置业公司因购置资产资金有缺口,决定增资扩股解决资金问题,当年5月,董事会通过增资扩股决议,决定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负责弥补不足的175万元,但每人最高不超过60万元。已缴纳股本20万元的公司股东王某遂于当年1月、6月分两次缴纳股金30万元、125万元。因“每人最高不超过60万元”增股额的限制,2009年1月,该公司将王某增股的95万元分别记在公司股东王某某名下40万元、贾某名下40万元、徐某名下15万元,并退还王某20万元。2012年4月,王某要求公司确认其已出资175万元并出具出资证明,同日,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遂于当年5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黄梅某置业公司应按155万元向王某出具《出资证明书》。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梅某置业公司认为,除了王某原来享有的20万元股本外,其他135万元均为债权融资。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缴纳的155万元中,其中20万元已由公司签发了《出资证明书》,按增资扩股决议,王某入股最高额不超过60万元,公司还应向王某签发《出资证明书》40万元。余款95万元是在王某的同意下分解到公司其他股东名下,表明王某是(实际出资人)具有隐名股东身份,但王某不能据此要求置业公司签发95万元《出资证明书》。
一方坚决要股权,一方则不让分毫,考虑到强行判决,不仅会对黄梅某置业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会让股东王某与公司之间产生隔阂,黄冈中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多次找到双方做工作,协调双方的最佳利益平衡点。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所缴纳的155万元投资款,由黄梅某置业公司按1:2.5的比例返还3875000元,王某不再持有黄梅某置业公司相应的股权。一场历时5年的股权争议纠纷就此圆满地划上句号。
(根据民二庭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