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邀请参加篮球比赛受伤,邀请单位是否要担责?
(编审:陈文雯 文:吴英)被告黄梅县林业局邀请沈某等四名非林业局职工作为该局篮球队员参加县篮球比赛,原告沈某在比赛中受伤,经司法鉴定沈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近日,黄冈中院二审判决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梅县林业局赔偿原告沈某140362.72元。
2016年10月,黄梅县林业局组队参加县篮球比赛,该局邀请沈某等四名非林业局职工作为该局篮球队员参加比赛。沈某在2016年10月27日黄梅县林业局篮球队与工业园区篮球队的比赛中抢篮板时受伤,其受伤后先后分别到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九江171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8358.66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黄梅县林业局辩称,黄梅县林业局不是适格的主体,沈某应当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沈某在体育活动中受伤,黄梅县林业局没有过错,由被侵权人自担风险,沈某的受伤与黄梅县林业局没有因果关系。
2017年11月23日,黄梅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运动,参赛者自愿参加比赛,属甘冒风险行为,在比赛中受到人身损害时,侵权人可以以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责任。沈某在篮球比赛中为了黄梅县林业局的荣誉而受伤,因其非黄梅县林业局职工,不可能通过劳保福利途径获得救济,而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又有失公平,黄梅县林业局在沈某受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应依法给予沈某一定的补偿。综合案情,法院确定被告黄梅县林业局承担50%的责任,原告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依法计算合理费用共计140362.72元,判决黄梅县林业局补偿沈某70181.36元。
原告沈某不服黄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18年5月上诉至黄冈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梅县林业局在一审判决金额上再赔偿沈某75000元。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另查明,黄梅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在篮球比赛结束后,支付给沈某1000元报酬。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黄梅县林业局在篮球比赛中,聘请沈某为其篮球队员,且篮球比赛结束后,黄梅县林业局支付给沈某1000元报酬,沈某与黄梅县林业局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现沈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黄梅县林业局应当承担沈某人身损害的责任。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如下: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由被上诉人黄梅县林业局赔偿上诉人沈某各项损失140362.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