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定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不准撤诉的思考
近日,罗田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左某于2019年11月21日在被告某药店购买了一盒“美国肾黄金”的食品,回家后发现该食品系虚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无法查询产品合法资质的三无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180元并赔偿十倍损失1800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前,原告左某以被告已经给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应该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后向有关机关移送违法线索,及时制止不法侵害,遂依法裁定不准许原告左某撤诉。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制假售假严重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对制假售假深恶痛绝!人民有所呼,法必有所应。人民法院决不能对有损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售假行为视之不见、充耳不闻。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本案涉及民生安全重大问题,本案被告极有可能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原告撤回起诉,被告可能继续销售此类不合格食品,导致更多的消费者受害。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因此,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