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建“垃圾中转站”,法院这样判!

作者: 蕲春法院行政庭    发布时间:2021-09-07  访问次数: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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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蕲春法院行政庭依法驳回一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为贯彻落实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县政府决定在漕河城区多处兴建附建式公厕(公厕+垃圾中转站)。附近居民管某等人得知消息后,强烈反对建立垃圾中转站,并阻挠施工。漕河镇政府、漕河派出所协调未果后,为确保工程进度,蕲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承诺,将原来设计的垃圾中转站改建成供环卫工人休息、办公用房。附建式公厕建成后,蕲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却依原规划建立了垃圾中转站。4月12日,管某等人认为环境管理处不履行承诺,便起诉到蕲春法院,请求蕲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拆除垃圾中转站或改作他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附建式公厕的设点规划、投资兴建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其布局合理、设计规范,被告作为管理和维护部门,无权改变附建式公厕的功能,随意去除垃圾中转站,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大量生活垃圾无处投放,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在建设过程中,被告无奈所作出的承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只要被告管理和维护到位,垃圾中转站对原告的生活造成的影响利大于弊。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

为达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法院宣判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做原告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法官也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书。被告及时书面回复,并表示将加强管理,强化考勤结果运用,积极筹措资金,安装降尘除臭源设施。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蕲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