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囧案”引纷争 巧手六调送锦旗

作者: 黄培英 汪建民 罗先阳    发布时间:2018-12-10  访问次数: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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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陈文雯 文/图:黄培英 汪建民 罗先阳)“谢谢丁法官!谢谢白果法庭!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这面锦旗你一定要收下!”

近日,麻城法院白果法庭门口来了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他将一面“维护正义两袖清风,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白果法庭庭长丁庆珊手中,引起了周边热心群众纷纷围观。

据悉,该男子姓路,3年前与周某在双方父母的“威逼利诱”下领取了结婚证,后一直未共同生活也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今年8月,双方准备办理婚宴,路某父母给付周某30000元。不久,双方父母在子女购房和酒宴问题出现严重分歧导致两家争吵不断。路某便一纸诉状将妻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返还彩礼30000元。

白果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丁庆珊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庭审中,原告路某坚决要求被告周某返还彩礼30000元,并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周某则称定双方未约定彩礼,30000元是见面礼且已消费,不同意返还。双方对立情绪很大,丁庆珊几次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但收效甚微。在调解过程中,路某不仅对周某表示不满,还认为承办法官偏袒对方,三次发短信威胁法官“大不了不要这条命!”,调解陷入困境,案件走上了“囧途”。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五次调解五次失败,丁庆珊仍没有放弃。第六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时,凭借30余年审判经验的和多年办案所培养的敏锐观察力,丁庆珊准确抓住了被告周某的言辞漏洞,并以此为突破口做周某的思想工作,经过两个小时语重心长的释法明理,最终迫使周某承认有彩礼事实,并以此为契机使得双方各退一步,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当庭向路某返还彩礼12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路某与周某之间离婚彩礼纠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婚姻期间双方未明确约定时,彩礼如何认定?

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按照民俗习惯男方会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尤其现在农村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彩礼金额也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趋势,给男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双方一旦婚姻出现危机,围绕彩礼问题就可能引发争议。本案中,路某认为给付周某的30000元是彩礼,但是双方并未约定款项的性质,被告抗辩系见面礼也已经全部被消费,不同意返还。从路某给付款项的金额和相应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综合分析,30000元是可认为是彩礼。被告辩称已经全部消费无证据支撑也不符合情理,且数额也不符合见面礼赠与的条件,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二)如认定有彩礼,是否支持返还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法条上看,彩礼在法律上不提倡,但是也具备生存空间,在农村较为普遍,审判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彩礼的给予是终极目标是婚姻关系的建立,其性质不能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也不能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从“返还”一词足以说明。本案中路某与周某彩礼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的事实,结合双方是否履行组建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款项由谁实际掌控,结婚时候的合理花费,婚姻期间生活支出情况、举证情况等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得知,接受彩礼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较为适宜。

编辑: hgszy
文章出处: 麻城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