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公告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公 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本院受理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案件137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将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意见公示如下:
罪犯聂文健,湖北省松滋县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侯平,四川省万源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江笔文,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涂俊,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黎胜兰,江西省遂川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3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0年11月11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罗昌辉,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石涛涛,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何雄,湖北省崇阳县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余建军,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郑杨祥,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余焕,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李斌,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梅路路,湖北省安陆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12年1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康双喜,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张志华,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向辉,重庆市酉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1年8月19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李小松,湖北省黄州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田涛,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穆庆辉,安徽省淮南市人,因犯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11年10月26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孙和清,湖北省黄州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方乾坤,湖北省安陆市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徐三虎,安徽省寿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鞠小华,重庆市涪陵区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1年9月3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桂柏林,安徽省岳西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6月1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6日、2011年1月24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刘金辉,湖北省房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卢光锁,安徽省怀远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鲁剑,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罗和平,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王建伟。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张福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郑贤佑,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张涛,贵州省普定县人,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贺绍喜,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小龙,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戴金柳,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夏淇,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陈辉,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吴峰,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余刚,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柯善浪,湖北省通山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吴望才,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张勇,河南省光山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张乐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凝成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童艳生,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陈享,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雷钢,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罗浩,湖北省黄州区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杜作兵,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刘威,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罗丹俊,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易阳,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刘学桥,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4月19日经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邓腊生,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王丰海,浙江省乐清市人,因犯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80000元(已缴纳84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王顺,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均林,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程光,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刘发扬,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宋喜胜,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李万良,河南省社旗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彭辉,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6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倪双祥,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9月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7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郑方尧,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屈定龙,湖北省宜昌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訚家伟,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李美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高光贵,湖南省江永县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吴细高,湖北省黄州区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柯于垚,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张冲,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何富杰,湖北省兴山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0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鲁进华,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王明军,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贺飞,湖北省应城市人,因犯盗窃、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吴冬古,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8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1年3月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周警辉,安徽省枞阳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张会国,安徽省涡阳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杨再兴,江西省遂川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9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胡丰宽,湖北省钟祥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王修平,江西省万载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1年1月5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戚望星,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江,河南省光山县人,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2009年1月15日、2011年9月39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十个月、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陈桦,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陈信金,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陈烨,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4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程逢林,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罪犯段君华,安徽省涡阳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顾俊志,四川省资阳县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郭松,河南省新野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贺齐明,湖北省建始县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瞿世清,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乐红卫,湖北省黄石市人,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雷细桥,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唐艳兵,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王心锋,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肖旭波,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易成,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易前斌,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11年6月17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余宏波,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2年7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张明军,辽宁省海城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陈明,重庆市秀山县人,因犯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唐荣克,河南省淅川县人,因犯抢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陈建雨,江苏省丰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吴浪,湖北省通城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周正昌,重庆市彭水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2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张建军,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王廷政,贵州省黄平县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曹文峰,湖北省大冶县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李亚凡,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威,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盗窃、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黄光荣,湖南省汨罗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郑超,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丁朋,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脱逃、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胜,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邱永红,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马林生,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韩保华,山东省济南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2012年10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刘合洋,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孟金龙,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计划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邹波,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李齐云,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罗吉成,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陈和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张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因犯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邓拥军,湖北省京山县人,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陈建雄,湖北省公安县人,因犯强奸(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李文杰,湖北省荆州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许登峰,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田坚,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汪永,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孙琪,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刘堂国,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田明,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曾凡胜,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邢忠安,山东省枣庄市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黄新发,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蔡少雄,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3月18日经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2年10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上述罪犯如有违纪情况,或者执行机关呈报资料不实的,广大服刑人员、监管干警、人民群众可以在七日内向本院举报,并写明或讲明具体理由。举报者可将举报信投入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箱,也可以向本院以打电话或邮寄信函的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713-8617031
邮政编码:438000
联系人:华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