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致人死伤 坐牢之外还须赔付哪些钱?

作者: 陈文雯     发布时间:2018-11-28  访问次数:433

 

案情回顾:2016年2月,胡某与张某两家发生邻里纠纷,胡某及其父亲胡某旺持钢管殴打张某及张某的爷爷刘某,造成刘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张某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因胡某父子俩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起诉,法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是:胡某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以其被胡某殴打致残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1657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侵权人胡某向受害人张某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0011.5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50900元。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胡某提出其因故意伤害罪已受到刑事处罚,依法不应再向受害人张某赔付残疾赔偿金。黄冈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赔付的范围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物质损失,不包含残疾赔偿金等非物质损失。遂改判侵权人胡某向受害人张某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89111.54元,即在一审的基础上扣减了残疾赔偿金509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不论受害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赔付受害人的费用中都不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非物质损失。因此本案中,在侵权人胡某已被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张某主张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诉求未获黄冈中院支持。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