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养鱼”让企业“自愈回血”
作者: 李贞 孙莹 发布时间:2024-03-15 访问次数:8294
近日,蕲春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案制宜采取“放水养鱼”执行措施,不仅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被执行企业“自愈回血”,实现了共赢的良好效果。
某装饰公司从某建筑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双方长期有交易往来。经结算,某装饰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出具欠条,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货款,否则承担日万分之六的利息。欠条出具后,某装饰公司偿还了部分货款,但仍欠18万余元货款未付,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但某装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某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石法庭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李学兵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企业,经调查了解,装饰公司面临短期资金流紧张,企业负责人主动表示一定会履行到位,但是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执行法官考虑到如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直接冻结扣划,或对企业相关财产“一拍了之”,不仅执行成本高、周期长,而且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执行法官遵循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因企施策、灵活执行,积极为双方搭建执行和解“桥梁”,力争实现最优执行效果。经过执行法官反复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半个多月的时间后缓过劲儿来的被执行企业依约将全部货款履行完毕。
“放水养鱼”利于不断激发市场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形成“水多鱼多”良好生态。接下来,蕲春法院将继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以实际行动助力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蕲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