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口头约定返点不一致,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近日,黄梅法院孔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庭耐心的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王某系经营饲料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江某从事生猪养殖,江某长期在王某处购买生猪饲料。在交易时,江某有时是付现金,有时是赊账,两人一直有生意往来。截至2017年9月,江某在给付饲料款10000元后,还下欠王某饲料款46099元。因多次催讨未果,王某遂一纸诉状将江某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黄梅法院孔垄法庭受理该案后,便主动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经过多番沟通了解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找到该案的症结点,并“对症下药”。
被告江某辩称,原告王某与其约定购买饲料会有销售返点,但并未依约兑现,王某言而无信,自己肯定不能这么“好说话”;原告表示,自己确实与被告存有口头的返点约定,但事后双方就返点额各有说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针对销售返点额各持一词,且无固定的书面证据,在承办法官看来,要想真正案结事了,一纸判决书肯定达不到效果。考虑到疫情对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冲击,王某也急需江某的饲料欠款用于资金周转,承办法官遂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既然双方针对返点有言在先,且都无法出具关于返点数额的确切证据,那大家就各退一步,疫情期间大家做生意都不容易,互相体谅才能走得长远!”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王某表示只要江某当场履行还款义务,愿意免除一部分还款责任。带着原告的“诚意”,承办法官又做起了被告的思想工作,劝说被告不要纠结高额返点,“见好就收”,否则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庭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判其偿还原告所有欠款。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说法明理,江某当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握手言言和,该案以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应尽量以书面形式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以便出现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利于法庭固定证据查明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