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院长带头担任审判长开庭主审交通肇事案

作者: 周月桃 王滨    发布时间:2017-05-31  访问次数:495

(编审:陈文雯 文:周月桃 王滨524上午,黄梅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启旺担任审判长,开庭主审一起交通肇事案。黄梅检察院检察长肖波出庭支持公诉。

20168212时许,桂某驾车途经105国道沙列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罗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罗某某和电动车上乘坐的王某某等三人受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桂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32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桂某被黄梅公安局刑事拘留。41,经黄梅检察院批准,黄梅公安局依法逮捕桂某。

 黄梅检察院认为桂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7511,就桂某交通肇事一案向黄梅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前,胡启旺仔细阅读了该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材料和证据材料,制作了阅卷笔录,召集合议庭成员,一起认真研究案情和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和预案,并召开庭前会议,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

 5月24上午9时整,在黄梅法院第二审判庭,桂某交通肇事案审判工作正式开始,被告人桂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了公诉,胡启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经验优势和庭审驾驭能力,准确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就案件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询问。当事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歉意。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法庭秩序井然有序。该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黄梅法院院长带头办理社会反映较强烈、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对审判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助推了该院司法改革工作,推进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提高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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