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醉驾司机被判刑并处罚金 120名干部参加旁听

作者: 童曙明    发布时间:2020-11-03  访问次数: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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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英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正在英山县委党校培训班学习的120名青年干部参加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胡某某是英山某私营企业负责人,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9月10日,胡某某酒后驾驶小车上路行驶,与对向行驶小车发生碰撞。交警出警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损失, 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英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