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黄梅一男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作者: 吴英    发布时间:2019-11-25  访问次数:976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好友非法获取他人的车辆机动车档案、车辆抵押状态、违章状态、身份证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然后通过微信将信息出售给汽车车行、抵押贷款公司,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14条,获利87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赚取非法利益,涉案114条,违法所得8735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代为退赃和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自由,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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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