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强行冲卡、暴力反抗,黄梅一男子“喜提”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 吴英    发布时间:2020-04-28  访问次数:780

(编审:陈文雯 文:吴英)日前,黄梅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梅某平为逃酒驾查处强行冲卡,并暴力阻碍执法,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梅某平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往孔垄方向行驶。经过蔡山派出所设置的酒驾查处卡口时,梅某平拒不停车接受检查且强行冲卡,在将路长许某左腿撞伤后迅速逃离。在路人的帮助下,蔡山派出所见习民警刘某、辅警胡某在梅学堂村口将梅某平拦停,并对其口头传唤,但梅某平暴力反抗,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将辅警胡某右手小臂打伤。

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平体内的酒精含量达129.82mg/100ml;经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长许某、辅警胡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明知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仍采取强行冲卡和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公民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一旦涉及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自觉接受处罚,不要等到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时才后悔莫及。法律权威不容挑衅,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广大民众应给予充分的理解与配合,切勿以身试法,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