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研学活动在景区摔伤,谁该担责?

作者: 吴英 邓晨雨    发布时间:2024-03-18  访问次数:7944

近年来,校外研学已成为炙手可热的教育模式。在研学过程中,学生在景区受伤,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好的营商环境就是依法裁判,感谢法官为了我们这个案件尽心尽力,保障了我们正常的经营秩序!”近日,黄梅法院五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公正裁判和高效调解就各方责任承担作出合理认定,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告问梅村景区还向法庭送来一面印有“高效化解涉企纠纷,护航景区稳定发展”的红色锦旗。

16岁的小周系某中学高一学生。2023年2月18日,小周所在班级集体前往某研学基地参加研学活动。2月20日,根据研学课程安排,小周与其他同学前往问梅村景区参加户外活动,景区还安排了带班老师全程指导。活动中,小周不慎在滑梯项目中受伤,导致右脚踝骨骨折,并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周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周遂将研学基地、景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后期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112221.57元。

考虑到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研学基地、景区企业的发展,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

为详细了解案情,承办法官特地到问梅村景区查看事故发生现场,实地勘验游乐设施安全保障系数,并向带班老师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调解中,研学基地认为,其与景区是合作关系,事故发生在景区,与基地无关系,基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则辩称,景区乐园滑梯设施有安全保障,警示牌标识清楚,小周受伤是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景区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原、被告就赔偿主体责任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诉前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迅速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

在案件审理阶段,为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发挥法庭调查职能,主动联系学校、研学基地和景区,了解学生研学托管期间的管理单位。在获悉景区为规避风险,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定活动保险、公众责任险后,承办法官遂建议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额范围内垫付了小周的医疗费,如有不足,应该由其他单位来赔偿。”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说道。

“保险是我们买的,保险作了赔付就相当于我们景区承担了责任,如果不足,学校和研学基地都应承担责任。”景区负责人在一旁附和。

学校和研学基地也纷纷表示,小周是在景区乐园场地受伤,与学校、研学基地无关,学校和研学基地不应被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本案中,学校和研学基地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和身边的危险有一定的判断力,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景区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学生研学体验中没有注意安全教育和防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保险公司需在承保的险种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针对各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合理认定。

为避免景区和保险公司之间因该纠纷进行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在逐条研究保险条款后,认定此次事故均在两份保险的理赔范围内,遂再次组织各方开展调解。

“小周的意外受伤已经影响了整个家庭。尽快落实赔偿,让其家庭回归正轨,小周正常恢复学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景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处理不好,任何一方不满,都有可能提起上诉,漫长的诉讼周期不仅会增加各方的负担,也会影响大家彼此间的合作。我们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希望各方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尽快案结事了。”经过承办法官多番协调和不懈努力,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二十内一次性支付小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 元,小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保障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诉讼对景区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跑出了旅游振兴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加速度”。

近年来,黄梅法院五祖法庭持续发挥景区法庭服务景区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置审理点、制定旅游纠纷速裁规程、构建联动机制、推行司法确认等举措,与景区其他职能部门形成解纷合力,依法保护游客和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司法之力为游客维权提供优质服务,为景区健康发展营造了舒心、暖心、放心、安心的营商环境。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