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子女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支持!

作者: 童曙明    发布时间:2021-05-25  访问次数:4512

父母离婚14年,儿子38岁,法院判决其父亲还要付抚养费。这是英山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5月19日,英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某某在15日内支付原告叶某2020年抚养费19434元,从2021年起每年1231日前支付抚养费19434元,直到叶某病愈为止。

原告和被告系父子关系,2007年3月,原告叶某父母离婚,双方均未再婚,也无其他子女,当时原告已成年。2017年,叶某和妻子离婚后独自外出打工;2020年1月,原告叶某在深圳打工时精神出现异常,被医院诊断为忧郁症发作,并患有精神疾病。原告自生病以来,一直都是由其母亲照料并借钱为其治疗,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对原告患病一直不闻不问,原告母亲无力独自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并负担原告今后一半的医疗费。

被告叶某某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缺席开庭。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叶某因精神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系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特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诉求要求父亲叶某某支付抚养费,法院子以支持。

叶某代理人要求叶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抚养费18万元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即7.2万元。法院考虑到叶某患病治愈的可能性以及未来需要支付医疗费金额、给付抚养费年限的不确定性,认为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判决被告叶某某每月给付退休工资的30%1619.5 元,每年共计19434元给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考虑到叶某病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其父母均是退休工人,法院依法免收案件诉讼受理费。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客观上的原因,只是因为主观上不想工作或者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待业在家,导致其没有经济来源,则父母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如果子女刚刚成年后就患有重大疾病,在治疗期间不能参加工作,而没有经济来源,则父母仍然应当负担其必须要的抚养费,当该原因消灭时,其父母的抚养义务也相应终止。

本案中,叶某虽已成年,但其精神出现异常,被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导致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父母仍有抚养义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英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