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枫桥经验” 人民法院大有可为

麻城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潘敬秋
作者: 潘敬秋    发布时间:2018-04-13  访问次数:40239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以及人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面临新挑战。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有多元需求,既需要正式的法律解决渠道,也需要个性化的“私人定制”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以人为本”的“枫桥经验”,能够满足人们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展现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时代价值。

推广“枫桥经验”的历史意义1963年毛泽东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向全国推广“枫桥经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主要是进行阶级斗争,因为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存在各种敌对势力,因而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为改造旧社会中残余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官僚主义思想,把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新公民,主要立足就地教育人、改造人。1980年到新世纪初,人民群众的需求是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主要矛盾集中在生产、生活方面。新世纪以来,人民群众的需求范围扩大了、需求层次提高了,转化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社会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方面,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解决社会矛盾。而“枫桥经验”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其新的内涵。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浙江调研时强调指出,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也是“枫桥经验”50多年来历久弥新的关键所在。“枫桥经验”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特色,一直引领着基层社会的治理方向。“枫桥经验”已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枫桥经验”符合中国国情。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我们的理想追求。但矛盾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而是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及时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关键节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作为人民法院要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把握好“枫桥经验”的精髓,传承好“枫桥经验”。

民间有“一场官司十年仇”的说法,有“厌诉”的传统。诉讼程序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理想结果,应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对法院判决结果往往期望值过高,因法律规定诉讼有必经程序,加之个案情况各异,庭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法官的素质等因素都对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影响,很容易让当事人感觉诉讼拖沓、精神煎熬、经济受损,法官的裁判结果往往难以使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

“枫桥经验”与法院的司法裁判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枫桥经验”利用群众熟悉的乡规民约、传统道德、行业规则解决矛盾纠纷,发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政策、经济等各种手段,以调解为方式,以调和为目的,结合自愿原则,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比起繁复的诉讼和法律审判,更富有人情味。这种通过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以新理念、新方式、新办法化解层出不穷的新型矛盾纠纷,可以防止因纠纷而结“世仇”。

人民法院应学习借鉴“枫桥经验”, 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枫桥经验”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度契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把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为“枫桥经验”注入了新的活力。两者都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管齐下地协调利益冲突,不仅仅是解决发生的矛盾纠纷,还引导当事人面向未来,从整体上考虑双方的关系和长远利益,从而实现双赢。两者都把将来的关系和长远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不仅为纠纷解决方案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选项,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而且还有助于社会关系的维护与及时修复,将纠纷协调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

人民法院要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加强业务指导。法院要加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业务指导,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实施细则》,通过设立“法院多元化解机制联系点”“法官调解工作室”,整合村组干部、人民调解员和“专业法官”的多元调解合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安排法官与辖区调解组织对接,采取定期培训与不定期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协助纠纷处理、传授调解技巧、讲解文书制作,帮助完善调解规则和工作流程,指导提升人民调解员法律专业水平和矛盾化解能力,提高调解成功率,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调解结果合法规范。

积极参与,拓宽非诉渠道。立足审判职能,健全联调机制,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与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强化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通过当事人说事理、调解员说情理、法官说法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鼓励、引导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促使其达成和解协议。不断总结典型案例、成功做法,从中寻求规律,促进新时代、中国式调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把“枫桥经验”本地化落实好。

大力支持,做好司法确认工作。明确司法确认的受理条件、审查内容以及格式样本,探索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确认进一步衔接,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定分止争。对于经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及时进行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效力,实现诉与非诉解纷方式有机衔接。依托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通过“徒步普法”“庭审直播”等方式,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扩大多元化解矛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发展,赋予“枫桥经验”新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化,“枫桥经验”也应不断创新升级。互联网时代要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方法,加快人民法院信息网络建设,成立网上调解中心,运用“互联网+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推广法槌+鼠标、面对面+键对键的网上“枫桥经验”,打造“e调解”平台,突破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推动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引导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向现代纠纷解决方式升级。实现“e调解”平台所有的数据信息都在网上传输,纠纷当事人将纠纷涉及的证据材料通过网络提交网上调解中心,当事人举证,不受地域、气候、环境等因素的限制,既节约矛盾纠纷解决的办公成本、时间成本,又避免当事人面对面激化矛盾,为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营造良好氛围。

人民法院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学习借鉴“枫桥经验”, 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把矛盾纠纷处理在法庭、调处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做到小案不出镇、大案不出市、矛盾不上交,推动“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不断焕发新的生机活力。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麻城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