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法院:首用“诉讼费杠杆”,涉企纠纷“零成本”庭前化解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次数:7532

近日,英山法院温泉人民法庭在办理一起涉企纠纷案件中,灵活运用诉讼费在庭前调解中的“杠杆”作用,减免案件受理费千余元,对该案诉讼费实现“零收取”。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王某从其负责经营的某民宿服务公司离职、退股,因双方沟通不顺畅、工作交接未能正常完成。王某离职后,该民宿服务公司在收取账款、运营美团等服务型平台方面都存在障碍,对其正常民宿业务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该民宿服务公司遂将王某起诉至英山法院,要求其返还营业款并移交用于经营民宿使用的各大平台专用账号及手机号码等。


案件办理

收案后,经承办法官庭前多轮调解,被告王某主动配合向该民宿服务公司移交了美团平台账号,原告公司遂向英山法院撤回起诉。英山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决定免收诉讼费,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于当日内退回。


法官说法

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负担。但在本案中,英山法院通过依法依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积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为当事人免收诉讼费,向社会传递出鼓励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态度。这一举措旨在合法合理地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落实调解优先理念,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促进和解,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

今年以来,英山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上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升改革效能促发展,制定并适用《英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坚持以“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为核心,创新性采取“胜诉即退费” “小额诉讼收费10元” “破产案件收费100元”等举措,在提升司法服务效能上亮新招、在降低诉讼成本上见实效。


知识点来啦!

诉讼费、律师费杠杆作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明确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英山法院